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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论器官移植(第1页)

关于器官摘除、移植可能我们并不陌生,但是到底为什么医院里进行的器官移植手术就是合法的?而私下里进行的就是违法的?难不成仅仅是因为价格问题吗?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有关器官移植的刑事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中本条中提到的: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上可以看出摘除并出卖人体器官的根据其组织行为、摘除的器官供体年龄以及本人是否同意等可以分别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而什么属于组织行为?一般的组织行为提法常见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赌博罪等涉众型犯罪,也就是说在出卖人体器官的过程中包含前期的寻找供体、联系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的病患、提供摘除手术服务、提供送已摘除器官上门的一条龙服务的组织行为,这里面如果知晓整个犯罪的链条但是仅仅参与了其中的一项的话,也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论处。

而且如果本罪的供体是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的话无论对方是否同意都足以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且如果对供体的身体状况造成巨大损害甚至危及生命的话将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而对于供体是已满十八周岁的人则当未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强迫性、使对方无法反抗的情况下摘除供体器官的方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或者视造成对方身体损害程度来看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关于人体器官的收费标准,我们国家在《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捐献和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捐献,是指自愿、无偿提供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或者小肠等人体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用于移植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将捐献的人体器官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活动。

注意:国家允许的人体器官捐献是以自愿、无偿为前提的,这是为了避免形成丧失人性剥夺弱势群体身体健康权的产业链所做出的考量,一般的人体器官捐献供体都是因意外事件去世的人的器官,器官在人死之后的有限时间内可以通过合法移植的手段植入需要的人体体内,达到最大化利用的目的。

第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注意:此即为刑法条文的立法来源,也是出于保障人权的需要。

第八条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注意:人体器官的捐献以自愿、无偿为原则!

第九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捐献其人体器官。

公民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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