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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第1页)

——律法与现实的差距

“存天理,去人欲”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这些在当时都只是口号,只是宣传。

本人是抄书专家,很多人看着我引经据典的很是佩服,却不知道我是有苦说不出啊。

要知道中国的经典都是男人写的,而有些男人常常是把想象中的东西写在纸面上,让自己以为是事实。

像董仲舒的三纲五常,其实在汉代时只是官方的宣传,现实生活中搭理的人是很少的。

性的历程 第二章:军事帝国时代的性文化(秦汉魏晋南北朝) 仪制(5)

我这里主要的意思是说,中国的经典有些是靠不住的。

我写性文化这本书呢,引用的很多资料,好像看起来铁板钉钉的,其实是因为年代久远,留下的资料太少,都是孤证,没有办法。

总之一句话,大家不要被貌似俨然的东西给骗了。

看我的这本书啊,最好要从人情世故去推想,现代人是人,古代人也是人,大抵现代人觉得很变态的事情,古代人应该也会觉得很变态的。

所以我们要是看到中国古典里头一些很变态的说法,都要打个疑问号。

比如说“存天理,去人欲”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这些在当时都只是口号,只是宣传,谁要是轻易相信了,被洗脑了,吃苦的只能是自己。

闲话表过。

1983年发现于湖北江陵张家山的汉墓竹简使亡佚已久的汉律得以重新面世。

法律这种东西,就和理论不一样了,因为它是要有执行力的,而执行的过程又是要让人接受的。

所以呢,通过这些竹简,我们去了解汉代的婚姻生活,就会觉得又新鲜又真实了,因为汉代的法律对于婚姻的立法是很详细的。

《二年律令·亡律》上说:“娶*及亡人以为妻,及为亡*,娶及所娶,为媒者,知其情,皆黥以为城旦舂。

其真罪重,以匿罪人律论。

弗知者不□。”

这一条法律说的是什么呢?禁与逃亡者为婚。

而且还对不同阶层人的逃亡都制定了相当严密的处罚规定。

其次是严禁奴、主通婚。

《二年律令·杂律》规定:“奴娶主、主之母及主妻、子以为妻,若与奸,弃市,而耐其女子以为隶妾。

其强与奸,除所强。”

第三是禁止通奸(估计有人看到这里又要两眼放光了,鄙视一下)。

汉律所规定的通奸分为两类:一是无血缘关系的普通男女间的通奸;二是有血缘关系的“同产”

间的通奸(简单讲就是兄妹间的*)。

前者罪轻,后者罪重。

汉律还有一个很特别的地方,就是如果女人与人通奸是在丈夫死后,属“欺死夫”

,犯罪性质应比在丈夫生时与人通奸的“欺生夫”

为轻,实在是很“科学”

啊。

更严重的*罪行就是烝和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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